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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失应当赔偿

1999-01-26 来源:光明日报 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、民法专家 杨立新 我有话说

王寿华因一起医疗事故而死亡,责任人李国森被依法逮捕,追究刑事责任,是理所当然的。从民法的角度看,王寿华因医疗事故而死亡,给丈夫、孩子、母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,在警示人们“假医假药猛于虎”的同时,还应当特别强调,医疗事故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,理应得到赔偿。

按照《刑法》的规定,刑事犯罪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,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之外,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虽然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对于精神损害无法赔偿,但是,接受医疗服务,同样是一种消费行为,患者就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,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在接受服务中,由于提供服务者的过失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,有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或残废赔偿金,这种赔偿金的性质就是精神损害赔偿。依照民法的规定,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,赔偿责任并不是要由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医生来承担,而是由造成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所在医疗单位承担,这就是民法上的“转承赔偿责任”。对此,王寿华的家属作为医疗事故的间接受害人,可以直接向金盾门诊部请求赔偿,金盾门诊部应当满足其赔偿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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